1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行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及临时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额度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社团贷款方式,依照 《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2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认可且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在各行社其分支机构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使用飞天卡、POS 机具,自愿接受贷款机构信贷监督、账户资金使用监督,如实向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有关经营情况; (八)能够提供各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所要求的贷款申请资料; (九)贷款人 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可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受理行社应积极主动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