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