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指南(分类版)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1 定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1.2 功能要求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旨在实现“四个功能”:一是,实现“一站式综合服务”。提供就近的日托、全托等社区托养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陪同就诊等医养结合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生活服务,提供喘息服务、照料者服务技术指导、养老辅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二是,实现“一体化资源统筹”。充分发挥综合体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三是,实现“一网覆盖的信息管理”。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区级平台建成本区域统一的网络门户和数据库,组织实施统一需求评估、审核,各类为老服务受理、服务分派,行业监管等。街镇信息网络,通过区级平台功能延伸,实现咨询、受理、社区层面资源调配、服务质量监管、需求调查等以及各类为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四是,实现“一门式的办事窗口”。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各类为老服务,为老年人和家属获取信息和办事提供方便。1.3 建设要求每街镇至少设置 1 个。建筑面积一般可在 1000 平方米左右,可独立设置,也可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综合设置。1.4 场所设施要求应具有两类功能性设施和场所,一是日托、全托、助餐、护理站等设施场地;二是为老服务受理、办事办公以及信息平台等为老服务综合管理设施场地。1.5 管理要求纳入行业清单管理。1.6 服务要求1.6.1 服务规范提供各类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标准。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1644-2010)。如设置医疗保健、康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服务项目,应按该项目必需的从业资质、服务规范等要求执行。1.6.2 人员要求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雇用或聘用具备-2-相应资质的医疗、护理、照护、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获得上岗证书或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证书。1.6.3 收费管理由街镇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街镇主导,会同运营主体,确定收费价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举办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自行确定收费价格。物价、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予以规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