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品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财政部门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第六条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具体规定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