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2 事故等级表2.3 事故归属3 事故调查3.1 前期工作3.2 事故调查组3.3 调查程序4. 事故报告4.1 即时报告4.2 事故调查报告4.3 报告期限5. 附则附 件 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附 件 2: 辐射事故分级表1 总则1.1 为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1.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4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2 事故(事件)2.1 事故分类:2.1.1 核事故(件):指符合 IAEA国际核事故(件) INES分级表(见附件 1)中 2 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引起各级领导和公众普遍关注的事件。2.1.2辐射事故 : 指符合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1 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事故;详见附件2“辐射事故分级表” 1995 年卫生部发文。2.1.3 人员伤亡事故:指核电厂职工在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事故,且一次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的事故。2.1.4 火灾事故:指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事故。2.1.5 设备事故:指核电厂的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且直接财产损失30 万元以上的事故。2.2 事故等级表:事故类型事故等级核事 故(件)辐射事故人 员 伤 亡 事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设备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较大事故2 级、3 级1 级死亡1-2 人或 重 伤3-9人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上重大事故4 级,5 级2 级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