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各成员,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期望促进目标的实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认识到用于某些目的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有用性,且此种许可不应用以限制贸易;认识到进口许可可用以管理根据的有关规定采取的措施;认识到的规定可适用于进口许可程序;期望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的原则和义务;认识到进口许可的不适当使用可以阻碍国际贸易的流动;确信进口许可、特别是非自动进口许可,应以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认识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行政负担不应超过为管理有关措施所绝对必需的限度;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行政程序和做法,并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 公正地实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期望规定—磋商机制,并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特此协议如下:第条总则.就本协定而言, 进口许可定义为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1,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各成员应保证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解释的的有关规定, 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 以期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这些程序而产生的贸易扭曲,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的及财政和贸易需要
2.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
. () 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要求限制的产品清单,均应在向第条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做出通知的信息来源中予以公布,以使政府3 和贸易商知晓
只要可行, 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前天做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
对于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则或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清单的任何例外、减损或变更,也应以同样方式在上述相同时限内予以公布
这些出版物的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