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港区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3 工作程序3.1 单位进港作业条件3.1.1凡进港作业单位应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资质,并将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送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备案。3.1.2进港作业单位应与我公司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参与作业的各类设备设施、人员符合法定要求,证照齐全,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3.1.3进港作业单位应对其进港作业人员进行港区作业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港区交通、消防、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坠落、淹溺、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指定安全管理人, 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对其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的违规行为负责。3.2 进港作业车辆要求3.2.1进港作业车辆应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手续。经常进出公司的集卡运输车辆应到我公司安全监督科进行信息登记,办理IC 卡,并按港区要求标识、编号;其他车辆应提交相关申请和资料,取得公司通行证进出或换证进出。3.2.2进港作业车辆应主动避让我司作业设备;禁止堵道、占道、抢道;禁止将驾驶室置于关路之下; 禁止在港区停车过夜或长时间停放,确有需求时应征得公司安全监督科同意。3.2.3船舶代理、货代、货主等车辆在确有需要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码头作业平台,但应停放妥当, 不得妨碍安全生产。 其他车辆一般不得进入码头作业现场。3.2.4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作业时应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提供相应凭证,做好与我公司的交接。3.2.5除作业集卡车辆外,其余车辆禁止擅自进入集装箱堆场。3.2.6运输超限箱、重大件、危险货物等特殊货物时,应按指定通道和线路行驶。3.3 进港作业人员要求3.3.1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主动自觉熟悉港区作业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负责。3.3.2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港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3.3.3禁止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有下列行为:在港区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行为;在生产作业区域擅自动用明火、吸烟(尤其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擅自动用、攀爬我公司设备设施;擅自接电,私拉乱接;酒后作业;擅自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