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1号【发布日期】2007-07-03【生效日期】2007-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修改为: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