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二 00 四年四月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 实施办法》、《邵阳市 实施细则》、《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 法规、 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
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设计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的,经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可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 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 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
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 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 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