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0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年月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年月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 / 30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