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1-20【生效日期】1995-1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正)(199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市级、旗县区级、居住区级的公园、小游园、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及街道广场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七)行道树
第四条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旗、县、区(含镇)的绿化工作
旗、县、区(含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