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XX 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XX 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12345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专项资金,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定期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 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第三十八条发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自身又无法解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接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特大案件后,单位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要快速、及时到达发案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保护好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