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