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博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博豪安字[2015]2号2015年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1上海博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后,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通知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2张彩色一寸照片,并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统一保管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将新任员工资料收齐后于每月23号—26号统一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缴纳保险事宜
3、若员工入职后,资料在上交整理过程中的,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