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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征收标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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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地产税收征收标准工作通知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激活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进展。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房地产税收征收标准进行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及房屋装饰装修税收标准 对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项目工程收入的 5.47%(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 0.15%,教育费附加 0.09%,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2%(预征),资源税 0.2%,印花税 0.03%。 在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建造私房的(仅限居民自用住房或门店),税收征收标准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核定征收,普通家居装修(造价 200元/m2 以下)按每平方米 10 元核定征收,豪华家居装修(造价 200 元/m2 以上)可上浮 30%;门店装修按每平方米 10 元核定征收,城区中心地段可上浮50%。 二、销售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标准 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 8.45%(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营业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 0.25%,教育费附加 0.15%,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2%(预征),土地增值税 1%(预征),印花税 0.05%。房地产交易原则上按交易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交易价格低于县政府颁布的房地产座落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 10%以上的,以基准地价和房屋平均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个人居住满 5 年以上(含 5 年)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内(含 144 平方米)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居住不足 5 年的住房销售的,按 8.45%的税率标准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税收(其中属普通住房的免征 1%的土地增值税,按 7.45%征收);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余额的 5.4%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全额征收 2%的个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所得税、1%的土地增值税和 0.05%的印花税。 三、契税标准 在本县内房屋权属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 1%—4%。 (一)城镇干部职工居住的房改房第一次上市交易,按成交价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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