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认可指南1 适用范围1
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 SOLAS 公约 II-2/10
1 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适用于客船和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 A 类机器处所;1
2 设有内燃机的 A 类机器处所;1
3 使用任何货物处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1
4 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密闭装货处所;1
5 1000 总吨及以上客船的货物处所(除载运危险货物外);1
6 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装货处所(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1
7 液货船泵舱以及超过 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等
2认可和检验依据2
1《经修正的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II-2 章/10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5 章2
206(8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修正案2
4《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6 篇第 2 章第 2 节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3 术语和定义3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carbondioxidefireextinguishingsystem):二氧化碳灭火剂在-180°C〜-20°C 的温度下贮存的灭火系统
2 容器充装率(Chargingratioforbottle):贮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kg/1
3 遥控释放站: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释放控制,通常采用气动控制
遥控释放站内设有两套启动瓶组,一套用于开启安装在将二氧化碳管释放至被保护处所管路上的选择阀,另一套用于开启二氧化碳气瓶组
4图纸和技术文件4
1申请方向本社申请产品认可时,应向本社指定的产品检验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如下:(1)主要零部件(气瓶、瓶头阀、施放阀、释放器、止回阀、三通阀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