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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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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一、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原则,公示成立(折中主义)引起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合同成立:债权产生。例外:公示对抗(意思主义)一一对抗第三人。合同成立:物权变动。(二)公示对抗的情形:(排除法)、动产抵押()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地役权的设立(三)两种特殊情形、土地承办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生效,承包权设立()承包权设立的登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职责,而非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登记:强制性农村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仅仅是一个强制性的政府行政职责。、交通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买卖合同——债权效力;交付——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二、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一)国家的自然资源、取得、处分时国家无需登记、受让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二)其他情形、效力()取得物权无需登记()处分该物权时应当依法登记()第三人取得该物权时需要登记、类型()因法院、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仅包括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而不包括给付之诉)()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有物权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变动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拆房(包括事件):所有物迷失,所有权消灭,不问登记。、建房:未经登记而处分标的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三、预告登记《物权法》。(一)概念:当事人签订的买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买受人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登记对象:买受不动产债权。(二)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发生债权效力)。(三)预告登记的时效、债权消灭、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四、异议登记(一)概念:是指不动产登记的异议人,对该不动产的异议所进行的登记。(二)程序、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否则诉讼解决争议,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拥有所有物的归属(核心),并可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结果)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自物权、完全物权、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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