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 10 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 500 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 10 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 7 起涉及惩罚性赔偿。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10 起典型案例1. 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 年 6 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 10 倍赔偿。2. 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 年 10 月,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 4 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相关信息,而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属于“俏妹牌减肥胶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