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设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 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 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