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庭前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自接受侦查机关2012年2月26日第一次询问起,从未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辩护人会见中亦屡次申述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这不能不让辩护人以极为谨慎、认真的态度参与今天的法庭调查
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总体表达为“一个体会”、“一种印象”、“一个期待”,分述如下:一、辩护人的一个体会是本案无疑围绕着“生命与自由”这样一个主题人最为宝贵的是生命,因为生命只有一次
本案中的被害人的生命突然逝去,不仅是他个人的不幸,更是他家庭的悲剧
这让我们十分惋惜和同情
自古以来舍却一切,追求自由的人也是屡见不鲜
本案被告人遭受指控,鸣冤凄楚,也不能不让我们动容
一个人的生命不应无端以另一个人的自由来陪葬,一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自由甚至生命就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毫无疑问,在本案中所涉生命与自由发生强烈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必须、也只能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天平上
而本案有正直、智慧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这让我们对解决这一冲突充满信心
1二、辩护人的一种印象是指对本案指控证据的看法,它由四个字组成,就是“神”、“怪”、“乱”、“假”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的指控应该说是十分明确、简捷
起诉书称: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2月20日12时30分许,在姜堰汽车总站19号检票口上客区与停车场中间的过道处与站长许某发生纠缠,受到被害人张某指责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并拳击张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头部受伤,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4日死亡
很显然,根据该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然而,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拳击被害人这一指控事实
因为,一系列指控证据存在“神”、“怪”、“乱”、“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