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业主大会名称:物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详见附图) :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推进社区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2 / 12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本规则和《业主公约》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三)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审议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及其办公场所、必要经费;(七)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缴、使用和续筹方案;(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九)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以外的经营活动;(十)决定改变物业专有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十一)决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十二)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三)决定涉及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