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感谢下载载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 34 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 年 7 月 29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 8 月 3 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 年 9 月 26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 年 7 月 29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评标专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精品感谢下载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精品感谢下载载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市、 区县(自治县) 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