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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 年 7 月 23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