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典型案例1周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2015 年 6 月 5 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 《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 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
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
2015 年 6 月 8 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 元,确认98,814
2015 年 8 月 25 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
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
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2财产品
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
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盘,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
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
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