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促进合成氨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鼓励发展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合成氨装置应靠近煤产地或消费地,新建合成氨装置同时兼顾运输条件、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状况
(二)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除调峰需要外,禁止新建或改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利用本地无法消纳或不宜外输的天然气生产合成氨的项目除外)
(三)淘汰或调整以油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
(四)异地搬迁的合成氨装置视同新建装置
(五)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装置规划及技术装备(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装置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如联碱)除外)单系列的定义:对于造气炉按需装置,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
(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限制采用铜氨溶液洗涤一氧化碳工艺和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采用加压连续煤气化工艺,氨合成压力应不高于22
(三)鼓励现有企业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淘汰以下落后工艺和设备:1、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2、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
3、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
三、能源消耗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