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建设领域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1、为确保高新区建筑产品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本办法仅限于在高新区报监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
二、工作职责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要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全面抓好质量安全监1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组进行,每组由首席监督员和监督员组成
现场监督服务时,每次不得少于二人
3、监督组对所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否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
三、监督管理规定1、工程报监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领取报监有关表格
报监资料齐全,经初审2合格后,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审批并交监督组
监督组在3日内编制监督告知书,在一周内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2)监督告知书交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或列为高新区重点项目,由质监分站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