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合肥工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并且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经费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应有利于形成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学研究氛围,有利于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培育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中青年科技创新群体;培育支撑安徽省十二大战略新兴产业等所需核心技术;适度支持基础学科的发展以及青年教师、引进人才及在校学生等在科研领域里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
第五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1方式;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处负责组织非学生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考核等工作;学生创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
基本科研业务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与分拨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团队项目和面上项目
重点项目包括重大项目(专项)培育和杰出青年基金培育项目;团队项目指科技创新群体培育项目;面上项目指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引进(选留)博士专项和学生创新项目
第七条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执行期为一年;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20-50万元,执行期为两年;中青年科技创新群体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年50万元左右,中期考评成绩优良者,最多可连续支持三年
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技项目按预算制课题管理,不提取管理费和接题费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九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