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1】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庇护环境,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送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峻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方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舞汽车报废更新,详细方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历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依照税规矩定为普通纳税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