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工作办法(2013年11月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第三条课程学习要求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在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不低于60分。第四条学位论文要求一、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二、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规范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另行规定);正文一般不应少于5万字。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学位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门学科坚1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四、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可形成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并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五、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无创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第五条学位论文评议与评审一、学位申请者应在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后,于答辩前3个月将完稿的学位论文印送有关单位,用于同行评议和评审。二、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应聘请5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名单由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拟定,报学位办批准。评议意见中须有2/3以上为肯定意见时,方可组织论文评审。三、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方式进行。学位办聘请3位(至少有2位博士生导师)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审论文,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得受聘为论文评审人。四、学位论文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申请者,方可举行论文2答辩;评审结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1~2年。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取消该论文作者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一、申请者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资格审核(课程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方可举行论文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教授级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且外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会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四、答辩委员会依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中2/3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五、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通过答辩、需少量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15天内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审查认定后,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通过答辩、需作较大3补充修改的论文,申请者可在3~6个月期间内进行修改,并由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分会审查认定后,方可作为学位申请材料上报;对于未通过答辩、限期修改的不合格论文,申请者须在1~2年期间里修改学位论文,并申请二次答辩。逾期未举行二次答辩或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作结业处理。六、答辩委员会若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答辩者未获得过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议。七、对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与学术成果资格要求,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