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修订版)交银人资〔2008〕32号引言Foreword作为在境内外上市的大型公众持股商业银行,全体员工有责任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本行的信誉和利益,共同塑造本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为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行为规则,避免牵涉到可能被视为构成不法行为或违反行业准则的情况或活动中
若有违反行为,将会受到本行的处理,直至民事起诉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一般规则GeneralRules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银行工作及银行从业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条例
员工必须自觉执行本行政策和规定,维护本行信誉和形象,致力于本行改革与发展
员工必须遵守工作纪律,遵从上级主管人员的合法指示要求,尽责尽力
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员工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行信誉和形象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本行客户关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发现以上行为,员工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员工应积极认知、认同和实践本行企业文化理念,以实际行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不得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活动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员工不得协助或游说其他员工进行任何一种或多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贷款Lending任何员工均不得向本人、关系人以及本人或关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公司审批、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的定义见附录一)任何员工不得违反授信调查、审查、评估、审批等规定;不得帮助—1—或包庇授信客户弄虚作假,提供假报表、假数据,进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隐瞒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种情况;不得参加与授信业务密切相关的宴请、高档消费娱乐、旅游度假等活动;员工及其亲属不得收受借款人的任何钱财物或其他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