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缺陷对听证的基本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人代、政协委员参加听证的合理性立法听证和行政决定听证(审判性的听证)制度设置层面主要缺陷1、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2、听证主持人选任不合理3、没有建立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民间组织听证代表是否代表利益群体4、听证程序的参加人范围狭窄具体操作层面的缺陷:1、行政听证公开度不足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制度制度与文化相关联民众听证理念的缺失1、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适用范《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第42条规定下列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要求,应举行听证: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能力罚有议的
对于没收、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财产罚有异议的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此外还规定了排除性条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33条的规定,相对人对下列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行政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对限制人身自由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对于证据确凿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所做出的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有异议的,不举听证
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这其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将吊销证照等能力罚,没收、罚款等财产罚列入了听证的范围,而将影响公民权益最为严重的行政处罚——人身罚排除在外
就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而言,从声誉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四种处罚的影响程度是依次增大的;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就越应当给受处罚人有充分地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不适用听证程序是立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过分的迁就和妥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程序为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这四个环节,但是这个程序不能体现作为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