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等级划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指因存在某些危险物质或条件而易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场所。如许多化工生产车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 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不同的法规中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了不同的划分。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原劳动部 1995 年 1 月 22 日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1·特别危险场所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别,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别,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 年 12 月原劳动人事部与公安部等 8 个部委联合颁布)对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每类又分成若干级别: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分级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 3 个区域等级: (1)0 级区域(简称 0 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a·装盛易燃液体容器或贮罐的液面上部空间; b·装盛可燃气体容器、槽、罐等设备的内部空间; c·敞口容器装有易燃液体,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空间; d·喷漆作业室内,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出现的区域。 (2)1 级区域(简称 1 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区域; b·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的空间,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器的附近空间; c·浮顶贮罐的浮顶上空间; d·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e·可能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