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共 7 章 52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
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
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 51 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 15 条第 3 款的规定
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