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安全规则1989 年 7 月 27 日,铁道部第一章总 则第 1.0.1 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 1.0.2 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工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 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劳动纪律, 掌握事故规律, 落实防范措施, 防患于未然
第 1.0.3 条 本规则是集全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凡在运营线路上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进行与工务设备有关的各项工作,均应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作业组织领导第 2.1.1 条 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领导:一、开挖路基,靠近线路开挖建筑物基坑,整治较大的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主任领工员的人员负责领导
二、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并需限制列车速度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的人员领导
三、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慢行施工的工作人员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
四、办理封锁手续, 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及在区间卸沙石料车,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领导
五、用防护电话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或停车手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工长(小队长)负责领导
六、设置作业标防护的工作及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时,应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
七、在特殊情况下,上述工作可由段、队领导指派能胜任者担任
第 2.1.2 条 施工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指派的防护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