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3 / 33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第2条铁路局、 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 48 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 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 的集装箱专用车( X)或两用车( NX )装运。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 吨的 20 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 40 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 吨。2.在有“★”限制的 20 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 18.5 吨。3.在其他20 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 吨。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 / 33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 损坏箱体的货物。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第6条50 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第7条编号为 TBJU510001 ~ 575000 的20 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 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第10条 交接集装箱时, 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第11条 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对状态不良影响运输安全的车、箱,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 / 33 禁止装车。第12条 安装全自动旋转锁和F-TR 型锁的专用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第13条 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两用平车装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四股以上八号镀锌铁线捆绑(铁道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使用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