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从立项、 报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施工、中介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 “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除按规定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外, 还应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 “下列单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 包括从事房屋建筑、 市政公共基础设施、 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的单位;(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第十三条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