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负责 人: [ ] 住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编: [350000] 电话: [ ] 受让方: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住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编: [ ] 电话: [ ] 协议签订地点: [福州市 ] 协议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鉴于:转让方对债务人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债权,且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债权”(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
1 “债权”,系指编号为[ ( ]的《 [ ]合同》项下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转让方在债权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
债权的具体信息见本协议附件《债权信息表》
2 “债权文件”,系指与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款,下同)、他项权证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3 “义务人”系指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
4 “双方”系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称谓
5 “转让日”系指受让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地向转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
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
6 “基准日”系 [ ] 年 [ ] 月[ ] 日
第二条债权的转让2
1 债权金额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 元(小写: [¥
] 元),欠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