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负责 人: [ ] 住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编: [350000] 电话: [ ] 受让方: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住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编: [ ] 电话: [ ] 协议签订地点: [福州市 ] 协议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鉴于:转让方对债务人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债权,且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债权”(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 “债权”,系指编号为[ ( ]的《 [ ]合同》项下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转让方在债权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债权的具体信息见本协议附件《债权信息表》。1.2 “债权文件”,系指与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款,下同)、他项权证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1.3 “义务人”系指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1.4 “双方”系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称谓。1.5 “转让日”系指受让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地向转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1.6 “基准日”系 [ ] 年 [ ] 月[ ] 日。第二条债权的转让2.1 债权金额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 元(小写: [¥????? .?? ] 元),欠息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小写: [ ¥?? .?? ] )。自基准日至转让日之间的当期利息均由转让方享有,由受让方于转让日前付清。2.2 债权转让价款(1) 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相当于本条第2.1 款所指的“债权本金”、“欠息”以及“当期利息”的总和。(2) 受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的每个公历月的第[ ?? ] 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不少于人民币××元(小写:[ ¥××. ××] )的债权本金以及当期利息(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未支付债权本金* 当期天数 * ××%/360),直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