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_第1页
1/8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_第2页
2/8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_第3页
3/8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7年9月27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存款:(二)外汇贷款;(三)外汇汇款;(四)外币兑换;(五)国际结算;(六)同业外汇拆借;(七)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八)外汇借款;(九)外汇担保;(十)结汇、售汇;(十一)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十二)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十三)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十四)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上述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界定。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是银行经营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核和批准实行分级管理。行总行经营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银行县级以上分支行 (不含县级支行) 经营外汇业务由省级分局负责考核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县级以下分支机构 (含县级支行、 办事处和储蓄所等) 经营外汇业务由省级分局审核和批准。第七条 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上级机构的业务范围。第八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第九条 银行开办、扩大、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政策性银行总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5000万...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