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销售与收款,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取得货款的行为
企业提供劳务与收款,应当参照本规范进行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明确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 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坏账核销的审批程序、销售退回的条件与验收程序、与销售有关的凭证记录的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二)销售与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四)销售退回货物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八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并不断更新
第九条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 (或至少每年一次) 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