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会计 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企业 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一、销售折扣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 和 现金折扣 ,而 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 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 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三、销售退回2 销售退回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