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工器具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器具的管理。2 管理职能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工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工器具、特殊岗位工器具和公用工器具配备标准的制订以及配备的审核工作;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工器具的采购、发放;使用部门负责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管。3 管理内容与要求3. 1 职工个人工器具的配备按《个人工具发放标准》执行,见规范性附录A。3. 2 工器具的发放3. 2. 1 个人工器具3. 2. 1. 1 职工到岗后,根据总经理工作部确定的岗位工种,按《个人工具发放标准》一次性发给个人保管。所在部门开具领料单到经营工作部仓库领取,由个人保管使用。部门设有工具室的由工具室统一领出发放。3.2.1.2 领用工器具必须填写工具卡。工器具使用年限到期后的更新以及因工作调动、退休后退还等,均以工具卡为依据。3. 2. 1. 3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工种的人员,个人保管工器具的领用,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由部门领导审核、设备管理部批准。单价在200 元以上的个人工器具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3. 2. 2 公用工器具3. 2. 2. 1 公用工器具由专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3.2.2.2 公用工器具的配置由工具管理员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 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单价在 500元以上的公用工具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凭单发放。3. 2. 2. 3 班组所配备的公用工器具,不得与班内职工所配备的个人工器具发生重复。班组或个人已有配备的,不得向部门工具室借用。3. 2. 3 机组所配有的随机专用工具应由公用工具管理员保管,不得挪作他用。3. 3 工器具的保管3.3.1 个人工器具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保养;公用工器具由工具管理员负责保管、保养并建立帐卡,实行借用登记制度。工具管理员负责工器具的校验、添置、报废等工作。3.3.2 工器具已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凭部门开具的领料单到经营工作部仓库领取;在使用过程中确系质量问题而不能使用的工器具,需经经营工作部(物资)验证后方可调换。3.3.3 个人工器具如发生丢失、损坏的,应由本人及时购买补充。否则,由此造成对生产的影响由本人负责。3.3.4 公用工具如发生丢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工具管理员提出申请,使用部门领导审核,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补充。单价在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