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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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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N0.*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2月18日公布施行【章名】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第六章 附 则【章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组织。NO.* 2N0.*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该企业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的除外。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章名】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一年内建立。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员,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组织员。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在任职期内,有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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