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上加油站( 船)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 船) 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 ( 船) 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第六条水上加油站 ( 船) 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经审核取得 《水上加油站 ( 船) 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一)加油站靠泊负荷、 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第七条加油站 ( 船) 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作业前, 必须检查管路、 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 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 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 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 停止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