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特2 / 8 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第五条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第七条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第八条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待遇落实、门诊医疗管理;负责确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初审鉴定医院、鉴定医师资格的审查批准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进行审定;负责落实医药机构3 / 8 协议管理、医药费用联网结算、信息统计分析等经办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