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日期】2008-07-31【生效日期】200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8年7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