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关依法治校的演说材料全体教职工根据法律与校规做好自身的工作
假如校规的制定没有师生员工的广泛参加,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
假如校规的内容得不到广阔师生员工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一方面大讲依法治校,某高校有一位法学教授当了院长
另一方面又大讲恶法亦法
明确要求老师和学生遵守学校有关机关制定的全部规章,而不管这些规章是人事处制定的还是房管科制定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至于有关机关是否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执行这些规章,那他管不了也不愿管的显然,看来,校规不过是学校有关机关整治师生的工具
这样的依法治校,只能让师生们更加寒心,只能搞坏依法治校的名声
否则就不是法律
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置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
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
一般人都不信任,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告示上所说的黄金
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抵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需守法和执法
假如兴奋就执法不兴奋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目的国家的法律是这样,校规也是这样
从这个角度看,这位院长治下的某些“校规”不配称之为校规的例如学校房管科制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规定:博士一人一间,硕士二人一间,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者三人一间
而实际所做的博士即使是刚毕业的都分给两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给二人一间,理由是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法律规范是下限;而硕士即使教了七、八年书也还是两人一间,这时学校规定的集体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
想,除非在这个学校里硕士被明确规定为贱民或私生子,否则即使根据恶法亦法的原则,这样的校规也不配叫做校规
恶法可以在法律的内容上不平等,但在实施上仍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只能是人治
首先当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