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三)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六)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七)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