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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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喜欢过你,现在我依然爱你希望月亮照得到的地方都可以留下你的笑容那些飘满雪的冬天,那个不带伞的少年,那句被门挡住的誓言,那串被雪覆盖的再见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6月06日15时53分807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农业农村“新农村”“补助资金”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
各县区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原则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奖补结合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补助,前期投入以乡村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二)非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