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会案 1996 年 8 月 10 日,吉利服*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当初,吉利服*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商定:吉利服*厂向大华*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 9000件,总价款为 360000 元。 一个月后由吉利服*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 天内将所有货款一次付清。 8 月 25 日,吉利服*厂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输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商定,于是按商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 月 1 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明的确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 15%的化纤成分。大华*厦认为吉利服*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利服*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 10元。吉利服*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初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假如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 5 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全都看法。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 9 月 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制成品,并要求吉利服*厂担当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别欺诈和重大误会,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哀求人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 (二)显失公正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该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民通看法》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