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导管理,鼓舞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养,促进事业进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导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讨论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讨论生、博士讨论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全都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举相结合的方式报名。详细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导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看法。 3.人事劳动教导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 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来回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实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看法,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伸不得超过 2 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伸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峻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导处根据年度教导培训状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导的人员应乐观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进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布置外,须在本单位服务 5 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需退还单位报销的所有学费。 第十条本方法由人事劳动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法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篇 2:机关事业单位在...